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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黄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陕西省黄金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Shaanxi province Gold Association,缩写:SPG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从事科研、设计、教学、地质勘探、资源开发、冶炼、黄金产品加工、经销及管理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学术性、全省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逐步实现行业自我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和中介服务作用,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的合作,推动行业科技普及和推广,促进陕西黄金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黄金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我省黄金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二)为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和对较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三)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服务。为政府开展调研,提出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为政府承担全省黄金行业统计、收集、分析等工作;

(五)普及黄金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技术经验,组织编辑、出版、发行黄金科技书刊,宣传党和国家产业政策。

(六)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发展多种形式横向联系,为政府做好企业的协调服务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组织行业内生产经营、科学管理经验的交流。举行各种学术、人才活动,举办展会,组织技术业务培训与咨询;

(八)参与组织国内及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出国考察、培训;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进黄金技术、设备的进出口;

(九)参与黄金产品、制品、饰品开发及推广工作,交流相关信息,并开展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

(十)承接政府其他购买服务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关黄金行业方面的各种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帮助解决黄金行业开发和技术经济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十一)搞好自身建设,保持本团体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表彰本团体的优秀工作者和会员单位。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意愿;

(三)在本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具有较高造诣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以及在有偿活动中获得报酬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培训;

(六)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全国及国际黄金工业交流活动;

(七)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特殊贡献的,经理事会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讨论或决定本团体方针任务;

(六)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由会长或1/2以上的理事提议召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特殊情况下决定增补少数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5。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及解聘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团体工作人员薪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代表会员单位出任理事的人员,须是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由于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便再担任协会职务时,由该单位新任主要负责人继任,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多延长任期1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团体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五)制定有关工作人员津贴补助标准,提交常务副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实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负责制,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本团体设立常设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上级协会拨款;

(七)会员单位资助;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原工资标准(待遇)或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