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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系列解读

发布日期:2017-04-01     作者: 信息员     浏览数:1    分享到:

编者按: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全面总结提炼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丰富实践成果,细化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和纪律要求,彰显了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加强党的建设的新要求,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必将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提供坚强保障。
近日,集团公司党委为了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制定下发了《关于在集团公司开展“学党章、学准则、学条例”专题集中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党员干部学习活动,深入理解《准则》和《条例》的内涵和要求,现编辑系列解读文章,供党员干部学习参考。
 
 
“全面”和“从严”的具体体现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系列解读之一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从顶层制度设计方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化版’,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正愈扎愈紧”;“新法规纪法分开、泾渭分明,更能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是科学反腐的重大举措”……近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全党全社会引发热议。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关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
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实践表明,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一些新的实践成果也还没有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扎牢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新修订的《准则》《条例》正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充分体现了管党治党必须“全面”和“从严”的要求。
“重新修订两项法规,是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新法规的‘全面’令人印象深刻。”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汪洋认为,这首先体现在把全体党员都纳入监督制约范围。
全面从严治党,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作为拥有87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从严治党只是管住“关键少数”还远远不够,用党规党纪管住绝大多数才是重构政治生态的“良方”。规范对象“全覆盖”“无例外”,本身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绝不允许有特殊党员存在。
为了更好地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新修订的《准则》把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全部纳入制约范围;新修订的《条例》也对原有条款中不少违纪情形只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情况做出调整,明确“六大纪律”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和底线。
“规范领域和内容的‘全覆盖’,也体现了两项新修订法规的全面性。”汪洋指出,虽然《准则》的“体量”大幅精简,但紧扣“廉洁自律”,指向性更明确,内涵也更丰富。不仅对全体党员提出正面倡导,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也不再局限于“廉洁从政”,而是增加了“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内容。
据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条例》的修改比例基本上达到80%至90%,有的章节几乎全部修改,调整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的开篇之作,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破题之举。仅2014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53085起,处理71748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646人。《条例》新增了违规收送礼金、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等违纪条款。
领导干部瞒报个人事项、“裸官”等问题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集中整治的“顽疾”。去年,中央巡视组曾指出广东、福建的“裸官”问题比较突出。此后,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清理“裸官”行动,在领导干部中产生了很大震慑。新《条例》中明确增加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取得外国国籍等违纪条款。
……
规范对象和领域的拓展,既是“全面”,也是“从严”,反映出党内法规制度正日益完善。
“新修订的《条例》在‘从严’上下足了功夫,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现纪法分开。”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邓联繁认为,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行为的标准设置上,尺度高于法律;二是在对行为的后果处理上,尺度重于法律。
“划出纪律底线彰显了‘从严’的尺度,确立高标准同样也对广大党员提出了‘从严’的要求。”网友“清晏”指出,新《准则》不仅将对党员领导干部“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的要求固化为制度,对他们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同时也对全体党员发出道德宣示,每一条都考验着党性和担当。
综观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全面”和“从严”要求紧密交织、贯穿始终。对广大党员来说,全部被纳入规范对象,这本身就是一种震慑,意味着制度笼子越收越紧、越往后执纪越严;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廉洁自律的内涵越来越丰富、纪律标尺的刻度越来越精密,实际上体现了管党治党的维度越来越全面。
“对纪检干部来说,焕然一新的两项法规为今后我们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有力依据,也有利于持续深入推进正风反腐。”中央纪委驻人民日报社纪检组办公室副主任陈炜告诉记者。
“全面意味着从严,从严也体现了全面,全面和从严往往分不开。”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指出,全面是扩大范围,从严是彰显态度,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以党章为遵循 维护党章权威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系列解读之二


 
●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尤其是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形势与实践下,迫切需要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此次《准则》和《条例》的修订,正是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将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
“木有本而枝茂,水有源而流长”。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突出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
早在上任伊始,习近平总书记就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指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
在今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再次指出,“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
党章的重要性毋庸赘言。从查办的腐败案件、巡视发现的问题、严重违纪违法者的自我忏悔来看,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没把党章当回事。曾因入党兴奋难眠的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抛弃了党性原则;曾经发誓不入党不结婚的河北省委组织部原部长梁滨,栽倒在欲望的泥淖中;曾高谈“好官难为”的南京市委原书记杨卫泽,话音未落人已落马……这些原本优秀的党员干部,正是摒弃了自己的“初心”,把党章党规党纪丢到一边,才走上严重违纪的道路。
严峻复杂的形势再次提醒我们: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尤其是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形势与实践下,迫切需要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此次《准则》和《条例》的修订,正是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将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
修订后的《准则》既向全体党员发出道德宣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又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的要求。
如,党章在第一章“党员”中,就对党员提出“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等要求。
遵循党章要求,《准则》在第2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明确要求党员必须“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等。
抓住“关键少数”,就能引领“最大多数”。在第六章“党的干部”中,党章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包括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加强道德修养”等。
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准则》第3部分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如,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等。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党章就是纪律规矩的总依据,党章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认为,唤醒党章意识对于全面从严治党意义重大,一些党员出现问题,正是由于缺乏党章意识或是党章意识不强。
《条例》这把执纪“新尺子”的打造,亦完全体现“以党章为根”的修订原则。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的第一条便开宗明义,新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在第三条中,新增“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在“分则”部分,修订后的《条例》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进一步实现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
“比如,党章规定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这次我们在修订《条例》时,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就专门增加了‘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纪律处分条款。”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告诉记者。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说:“现实中,一些有着十几二十年党龄的老党员,包括一些党委书记,对党章‘只闻其名’的不在少数,有的人直到问责的板子打到身上,才终于读了一遍党章。”
“修订后的《条例》,既要求全体党员用这把纪律的‘新尺子’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更要求他们去重温并深刻领会打造这把‘尺子’背后的‘总度量’——党章,唤醒全党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宋伟表示。
 
 
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系列解读之三


 
“《准则》如同灯塔,为我们指明方向;《条例》好比警报,提醒我们避开危险。只有认清航向、不碰暗礁,才能行稳致远。”对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干部张威有着这样的理解。
如其所言,《准则》和《条例》同步修订、同日发布和施行,并非巧合。其中深义,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在向媒体介绍修订原则时已有说明:“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
怎样结合?修订后的准则以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这个“德”为基础,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修订后的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更形象地说,《准则》坚持正面倡导,为广大党员确立了思想和道德的高标准;《条例》开出“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底线”。正是这一高一低、一正一反,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全党一体遵守的道德和纪律要求,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了标杆和戒尺。
高低结合、正反互补,意味着不能偏废。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认为,如果只有《准则》没有《条例》,相关要求就会成为空话;如果只有《条例》没有《准则》,遵守纪律就缺少了内在的自觉。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同样认为,《准则》和《条例》当形成“双轮驱动”,如有偏废就会使从严治党出现片面化。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德法相依,德治礼序,可以说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治国理政、管权治吏重要经验总结。作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继承者和发扬者,中国共产党始终注重发挥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坚持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治国如此,治党亦然。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理想和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这也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坚强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出台八项规定到修订《准则》和《条例》,从纠治“四风”、“打虎拍蝇”到构建“三不机制”,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到“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越来越成为管党治党的有力抓手和有效办法。
道德使人向善,是纪律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作为共产党员,必须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道德行为;为“官”从政,更要遵循道德规范,具备应有的道德品质。新时期涌现出的郑培民、沈浩、王瑛、杨善洲、罗阳等优秀干部,不仅是道德高尚、执政为民的楷模,也是遵章守纪、廉洁奉公的典范。
德之不修,行之不远。规章制度、纪律规矩再严明,也要靠有德之人来执行和落实,“失德”只能走向堕落。从近年来各地通报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例看,“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失德”问题,有的骄奢淫逸,有的以权谋私,有的家风败坏,等等。
从“红毯铺道”到“锒铛入狱”,辽宁省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史联文便是“失德”的典型。这位先后获得长江韬奋奖、中国新闻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优秀领导干部,却被如火的贪欲焚尽良知和道德,失去了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连踩“雷区”、频触“红线”。
10月22日,中央巡视组再次“晒”出对15家单位的巡视反馈意见。从反馈情况看,“有的领导干部‘以权谋房’”;“超标准开会、奢侈浪费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领导干部亲属开办企业谋取利益,蚕食国企”……这些问题,不仅违纪,也与《准则》要求背道而驰,可以说是严重“失德”。
没有规矩,德亦难行。纪律惩治腐恶,是道德的坚强后盾和保障。只有在通过立德引导自律的同时,通过立规加强他律,让党员干部心存敬畏、行有底线,才能让“德”真正立起来。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已近三年,从今年1至9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数据来看,高压之下,查处问题数、处理人数和党纪政纪处分人数仍高达23515件、31693人、20478人,且9月份的相关数据较之8月均有增长。试想,如果没有纪律这条“底线”,没有监督执纪问责,这些党员干部还将会滑向怎样的深渊?
事实上,古今中外、历朝历代并不存在“有德无规”的政党或者国家。即使是小说《镜花缘》里虚构的“君子国”,由于公认标准、秩序和规矩的缺失,过分谦让成了过犹不及,己所不欲却施之于人,致使公平缺失,争执和矛盾得不到解决。
“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体现了我们党对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新认识。全面从严治党,就要吸收传统文化的营养,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让德治与法治相得益彰。”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贺夏蓉表示。
 
 
坚持纪严于法 实现纪法分开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系列解读之四


 
10月1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连续发布重磅消息:周本顺、杨栋梁、潘逸阳、余远辉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不同以往,此次通报通篇“纪言纪语”:看标题,“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之中没有了以往经常出现的“违法”二字;看正文,过去惯用的“收受贿赂”、“行贿”等字眼也不再出现,行文布局主要体现违纪问题,而非违法问题。
党内审查是纪律审查,不是司法检控,一个依“纪”、一个依“法”,二者界限清晰,不能混淆。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要严明党纪,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遵循管党治党的规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充分体现了党纪特色和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
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我们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以及管党治党过程中的一个重大制度创新。”
2014年12月24日,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公布了山西省国土厅原副巡视员王有明腐败案剖析。王有明素有“工作有能力、有魄力”“工作成绩突出”等赞誉,曾获得全省乃至全国国土资源系统的各种荣誉。但是,这样一位“荣誉满身”的干部,却从收受土特产开始,一步步发展到收受保暖衬衣、毛衣、千元礼金,直到最后收受巨额煤矿干股,落了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下场。
“破法”者必先“破纪”,这是被无数案例证明的一条腐败铁律。然而,原《准则》和《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混同现象严重,特别是原《条例》半数以上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由之导致,实践中党纪意识淡薄,管党治党不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只要党员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相关监督就“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甚至视而不见、不管不问,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尴尬局面。
“小纪不执、小错不管、小病不治,使得纪律和法律之间出现了大片无人过问的开阔地带,导致党员干部从违纪滑向违法作‘自由落体式运动’。”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首先要解决纪法重叠、纪法混同的问题。
对此,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均删除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其中《条例》共删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如有关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等刑事色彩浓厚的规定。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在删除相关内容的同时,还增加完善了若干条款,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上升为纪律规范。比如,《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能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如果纪法不分、‘纪等于法’,实际上就相当于把党员与普通公民混为一谈了,等于把法律的底线作为党员的底线了,这样就体现不出我们党的先进性了。”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恰如其言,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如果把普通公民的行为底线作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底线,就等于拉低了党员标准,全面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高波表示,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既固化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实践导向,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充分彰显了政党特色、党纪特征,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有力支撑。
当然,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绝不意味着纪律和法律完全割裂开来,“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条例》不仅在“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一章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专门设置“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一章,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
 
 
面向全体党员 发出道德宣示
——《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系列解读之五


 
“十几年扎根海岛、一生为人民服务,谷文昌同志用实际行动改变了荒滩面貌,也‘在老百姓心中树起了一座不朽的丰碑’。”10月25日,谷文昌纪念馆,福建省东山县教育局副局长张黎东已经记不清自己是第几次站在这里。
曾参与纪念馆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的张黎东,对谷文昌的事迹耳熟能详,但每次来他都感到有新的收获。“先进事迹里有感人的力量,每次参观都是精神洗礼和心灵净化!”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中华民族历来强调德法相依、德治礼序。作为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自创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以德治党,这个“德”就是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其内核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一脉相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建设廉洁政治,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提出了一系列正面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期,要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必须发挥党章党规党纪的正面引领作用,让党员干部明确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焕然一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正是在这样背景下应运而生。
“修订后的《准则》,以党章作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着廉洁自律,集中体现党的性质、宗旨。”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向记者介绍,《准则》开篇即围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提出“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并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彰显了我们党坚持清正廉洁政治本色和建设廉洁政治的鲜明立场,具有思想激励和导向作用,是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高尚道德追求。
“有‘伸’有‘缩’是《准则》修订的一大特点。”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邓联繁认为,“伸”体现为规范对象的拓展,即从原本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缩”体现为内容的紧缩,即聚焦“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
以往,“8个禁止”“52个不准”主要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我不是领导,规定管不到我”的侥幸心理让不少党员吃到苦头。
今年1至8月,北京市纪委共查处“小官贪腐”290人,涉案金额共计3.23亿元。同样是1至8月,青海省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各项纪律典型问题224件,问责处理562人,其中乡科级530人,占总问责数的94%。数据说明了将全体党员纳入规范的必要性。
廉洁是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准则》围绕着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向全体党员提出了“四条规范”。
作为地方或单位的“领头羊”,党员领导干部的言行具有示范作用,能够对政治生态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在廉洁自律方面,理应有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自我要求。
回眸近百年来党的历程,党员领导干部中从不缺少清正廉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先进典型。焦裕禄、谷文昌、杨善洲立于时代的精神高地,刻画出优秀领导干部的光辉群像,更为广大党员树立起向上向善的道德标杆。
《准则》针对“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进行规范,既是对模范精神的提炼和传承,也体现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准则》强调‘正面倡导’,发出道德宣示,这既是我们党坚定自信的表现,也是向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汪洋认为,《准则》不同于“禁令”,旨在告诉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要做什么”“该做什么”,从源头上为全党注入“正能量”。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贺夏蓉认为,《准则》不仅借鉴了传统文化精华,还广泛吸收了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蕴含着丰富的辩证思维和历史文化思考。其中,关于“廉洁齐家”的论述就是很好的例证。
古人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良好的家风是治平的基础。而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晴雨表”。近年来,倒在家风问题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并不少见。例如,刘铁男父子“老子办事、儿子收钱”的贪腐“二人转”,苏荣“家就是权钱交易所”的悔恨,还有近期公布的周本顺“家风败坏、对配偶子女放任纵容”等违纪问题……
“古往今来的事例足以警醒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准则》、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不仅必要,而且应当成为自觉。”贺夏蓉说。
《准则》颁布之后,“简洁、好懂、易记”成为广大党员的直观感受。这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想要充分发挥正面倡导的效力,不仅要出台实打实、可操作的法规,”汪洋认为,“更要广泛宣传、推进落实,使广大党员形成自觉、养成习惯,真正把道德律令刻印在心上、落实到行动中。”

 
 
明确“六大纪律” 划出行为底线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系列解读之六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乐大克,吉林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谷春立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10月3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的通报中,“干扰、妨碍组织审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进行钱色交易、权色交易”等聚焦“六大纪律”的行文措辞,与刚刚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要求高度契合。
这些“纪言纪语”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而这些成果又转化为纪律要求,纳入到了新修订的《条例》中。
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此次修订《条例》,将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充分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在“分则”部分,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十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如果说《准则》重在立德,树立了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那么《条例》则重在立规,通过开列六类纪律等“负面清单”,划出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新修订的《条例》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成果,有很多创新之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与原版相比,修订后的《条例》体例结构更加科学,用“负面清单”的方式列举六大类违纪行为,使党员清楚了底线、明白了规矩;吸收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制度成果,将很多新形式的违纪行为纳入处分范围;删除与法律重复的大量条款。
“现行规定界限模糊,中间难免留下缝隙,弹性较大。这次修订把纪律具体化、细分化,相当于‘勾缝’,覆盖得更严实,让党员有了更明确的遵循。”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戴焰军认为,这些变化无不体现了一个“严”字。
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分则”部分从“十”变“六”,主要是因为原来版本存在纪法不分的问题,纪律的种类很多是按照违反国家法律的种类来设定的。“这次修订按照党的纪律要求分成六类,就是为突出党纪特色,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
“违纪行为从十类整合为六类,表面上看,对党员的要求似乎变少了,但实际上,新《条例》更加聚焦纪律本身,在量纪的尺度上比原版更严,对党员的‘底线’要求更高了。”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介绍,比如说,过去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此次修订就针对该情况增加了相应条款。
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这次修订后的《条例》,把政治纪律排在“六大纪律”之首,所体现的正是党中央对党的建设内在规律的清醒把握。在《条例》第六章“政治纪律”的“负面清单”中,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未经审批持有因私护照、因私出国(境),上报清理‘裸官’不彻底”;“存在违规破格提拔、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等现象”;“选人用人问题突出”……梳理今年中央第二轮专项巡视的“问题清单”,“违反组织纪律”成为多家被巡视单位的共性问题。
针对组织纪律松弛现象,《条例》专门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将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
对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有关内容的修订,亦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如,在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在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生活纪律方面增加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条款。
“我们常说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怎样算做到,一些人过去并不清楚。现在《条例》中对此明明白白说清楚了,不能再打擦边球。”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
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所指出,《条例》是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底线思维,敬畏纪律,守住底线,防微杜渐,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系列解读之七


 
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经公布,便迅速成为社会和舆论的焦点。其中,《条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的政治纪律更是引发热议。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新修订《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党章中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进行细化、具体化,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以及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更加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这是我们党作为先进政治组织的底线和要求。”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
我们党历来重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1922年,党的二大制定了党史上第一部党章,便对政治方面的纪律作出明确规定。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组织问题议决案》,明确提出“政治纪律”一词,并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1929年,古田会议通过决议,针对党和红军内部存在的不讲政治的单纯军事观点、小团体主义等不良思想倾向,专门作出纪律规定。正是在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规范和保障下,我们党一路走来,不断攻坚克难,从胜利走向胜利。
“政治组织严密、政治纪律严明,是革命战争年代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基因,也是长期执政条件下抗御风险、兴党强党的巨大优势和根本保证。”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严明党纪,必须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
然而,目前,有少数党员干部政治纪律意识不强、思想麻木,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严肃指出:“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
2015年7月2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本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根据10月16日该网站通报的消息,周本顺被查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
不只是周本顺,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信息显示,从武长顺、隋凤富,到栗智、令计划,再到乐大克、谷春立,在2015年以来被开除党籍的37名省部级高官中,有29人被通报“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无视党的政治规矩”等,占比约78%。具体情形包括: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等等。政治问题和腐败问题相互交织,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新修订的《条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并根据政治“破纪”现实情况,增加了一系列违纪条款。比如,其第五十二条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违纪行为进行了规定;第五十七条对“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作出规定;第六十一条对“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坚持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将政治纪律作为‘六大纪律’之首加以具象化、清单化,让党员干部牢记一言一行的政治标准、政治底线,既是纪律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表现,也是打造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的必由之路。”高波说。
值得注意的是,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抓住了这个纲,就能纲举而目张。
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正如中央领导同志所指出,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所以,这次修订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通过严抓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来带动其他纪律的执行。”
 

落实“两个责任” 用好“四种形态”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系列解读之八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纪委分别印发通知,对各级党委(党组)、各级纪检机关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工作作出部署。
透过“动员令”,学习贯彻《准则》、《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接下来,如何按照中央要求做好学习贯彻,推动法规落地生根,真正把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树立起来,将是对各级党委(党组)、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共同考验。
学习贯彻,首先是学。《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只有学深吃透,才能入脑入心。学习要趁热打铁、求真务实,不仅各级党委(党组)要部署好、组织好、指导好,广大党员也要主动学、认真学、结合实际学。
“史上最严纪律出台,怎么学?纪委邀您来‘点题’!”10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纪委推出问卷调查,就如何学习《条例》征求广大党员干部、市民群众意见。连日来,各地各部门通过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领导班子专题研讨、在媒体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准则》和《条例》的热潮,为贯彻执行开了个好头。
然而,知易行难。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说说”、“写写”、“挂挂”,决不能“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必须在学深悟透的基础上,拿出实招、硬招、狠招,将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在实处。
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落实主体责任,就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把党的领导融入日常管理监督,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
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也是纪委的分内之事。《准则》和《条例》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重要遵循。纪委必须发挥带头作用,做学习贯彻的表率;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坚持问题导向,是修订《准则》和《条例》的一个重要原则;贯彻执行,同样要坚持问题导向,用好问责这个有力武器。
今年9月,中央纪委转发了河南省委相关通报,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的教训,言犹在耳。前不久,中央纪委对近期部分中央单位查处的5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其中不乏因下属及家属赌博、因所在单位多次发生公款旅游等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的事例。这些问题和教训充分暴露出,种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田,落实《准则》和《条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黄超在担任竹山县工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期间,对工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刘继宏在乔迁新居、为其母治丧期间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礼金问题不仅不提醒、不劝诫,还带头参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7月15日,湖北省纪委公开通报5起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件。这些受到问责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如果能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所在单位的问题也许就能及时得到解决。
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全党的事,全党一起抓、全党一盘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行动起来。制度的执行,关键在人。党员干部必须把自己摆进去,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以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的实际行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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