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进展纪略
记者不久前从在浙江省杭州市举办的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核查人员培训会上了解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改革决策部署要求,国土资源部对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将年检制度改为信息公示制度,2016年试点,2017年在全国全面实施,目前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截至2017年3月底,全国勘查信息公示率93.14%、开采信息公示率87.67%,试点省浙江的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那么,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工作取得怎样的进展?建立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有何重要意义?推进中存在什么问题,下一步工作如何推进?培训会上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专家谈了各自的见解。
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我国矿产资源监管方式正在发生改变!
改变来自时代要求。
2014年8月,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提出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主要是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
2015年中央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建立矿山企业高效和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
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要求改革矿业权年检制度,推行企业信息公示、社会监督、主管部门随机抽查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对我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作了系统性的完善,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就是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强化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
新的制度设计至少在以下方面作出改变:取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检制度,转变为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与接受社会全面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方式;改变材料报送方式,相关材料无需矿业权人报送纸质版,而是通过互联网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填报电子数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用随机摇号方式确定抽查名单,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建立异常名录和严重违反名单以及举报和异议处理机制;扩展公示信息结果应用领域,在国土专项资金审批、国土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申请审批、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依法予以限制,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依法予以禁入。
据部储量司提供的材料显示:2016年,国土资源部开展了浙江、湖北、黑龙江3省信息公示试点工作以及公示系统开发、培训等。2017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全面实施。1月~3月是第一阶段,主要推进了矿业权人通过系统填报并公示信息的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从全国范围看,据统计,截至3月底,全国已公示勘查项目27812个,公示率为93.14%;已公示开采矿山71126个,公示率为 87.67%。勘查项目公示率在95%以上的省份主要有宁夏、山西、天津、江苏、浙江、河北、青海、辽宁、吉林、湖南、湖北、重庆、福建、甘肃和内蒙古等15个省(区、市),开采矿山公示率在95%以上的省份有宁夏、天津、浙江、辽宁、青海、湖北、江苏、吉林、河北、山东等10省(区、市)。
从浙江试点实践看,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工作取得重要成效。
浙江省工作的推进是在建设“信用浙江”大背景下、结合地矿信用体系建设而探索前进的,启动于2014年,经3年探索实践,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顺利推进,截至2017年3月底,全省405个勘查项目、837家矿山项目完成公示,公示率均在98%以上。
更重要的是,浙江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工作深入到信用监管这一层面。
浙江建立了公示系统,基本建立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组建了实地核查专家队伍,建立了采矿人、探矿权人、地矿服务机构和地矿专家四类主体的信用监管制度,开展了矿业权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2016年2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首次发布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信用等级名单,浙江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发布采矿权人信用等级名单的省份。2017年3月,浙江省厅发布了2016年度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单位(企业)信用等级名单,被列入名单的探矿权人共有230家,其中信用等级A级的226家、B级的3家、C级的1家。被列入名单的采矿权人共有721家,其中信用等级A级的688家、B级的 9家、C级的19家、D级的5家。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在地矿行政审批环节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矿业权人及其法人代表,列入黑名单,报送省信用中心实行联合惩戒。
浙江信息公示制度的推进已显示出一定成效:促进了管理方式的转变,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
通过信息公示、信用监管工作,矿业权人更加珍惜自身的信用等级评价,使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许多工作由原来督促办理变成主动咨询办理。
浙江的信息公示系统与该省地矿信用监管平台实现了数据、信息的实时交换。同时工商、安监、法院和环保信息与省信用中心数据交换自动获取,初步实现了全省地矿大数据管理。通过地矿信用大数据管理,各级国土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各地日常巡查、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信息公示等监管工作执行情况,推进了监管工作全面落实,有效提升了行政效能。
矿业权人信息公示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没有先例可循。据介绍,从全国层面看,尽管已在全面实施推进,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一些矿业权人对由被动填报转为主动填报并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管方式还不适应;二是部分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等实际上不存在,但未及时梳理,未及时注销采矿权证,影响到信息公示的基数;三是少数基层管理部门还没有及时适应这种监管方式的转变,主动服务、及时跟踪管理意识不够强;四是少数矿业权人对信息填报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造成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不够。
站在改革高度认识推进信息公示制度
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核查人员培训会上,主管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部储量司司长鞠建华针对一些问题强调说,推进信息公示制度是新形势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方式的一次重大转变,是国土资源部一项重点改革任务,对推进政府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必须站在改革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对工作的要求,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
鞠建华认为,第一,这项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这项任务。
第二,这项工作是矿产资源监管方式的根本转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放管服”,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一再强调要求的。采矿权年检和探矿权年检自建立以来对规范查开采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现在新形势看,难以真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传统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已跟不上时代发展步伐。因此,必须深化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信息公示制度, 以科学有效地“管”促进更大力度地“放”。一方面要压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要扩大社会的监督力度,避免监管部门检查的任性,提高政府监管的公正性,营造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改善企业生存环境。
第三,这项工作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的内容。没有诚信就没有秩序。建立信息公示制度,是国土资源领域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一项关键举措,对于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提高监管效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四,通过这项工作,为全面反映矿产资源开发现状和变化趋势等,为制定资源战略、产业政策、管理措施等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基础。
谈及信息公示制度,试点省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金根认为,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既是新形势下深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和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对加快建立矿产资源领域“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诚信监管新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专家、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应红研究员认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重要改革,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强,需要统筹考虑、逐步推进。其中,实地核查是信息公示工作的重要环节,需要认真组织,严格要求,确保核查第一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客观反映矿业权的实际勘查开采情况。
扎实推进,确保改革落到实处
今年是信息公示制度全面实施的第一年,下一步信息公示工作如何推进?
培训会上,部储量司作出部署,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改革落到实处。
部储量司负责人强调: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站在推进改革的高度,把信息公示工作摆在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各级领导要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反馈一些问题,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要加强制度建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省、市、县职责分工,细化管理程序,优化内部工作流程,明晰工作要求,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三要切实做好公示信息实地核查工作,核查矿业权人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客观反映矿业权人的实际勘查开采情况。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核查人员库,落实经费,组织开展好抽查工作。按照规定,省级确定抽查名单并公示,市县级具体组织实施并将结果进行公示。核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对核查结论负责。
四要严格异常名录,强化信用约束。此外,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及时总结评估,取得实效。
培训会传递出的信息使人感到,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工作前进的号角已经吹响,正在稳步推进,必将在中国大地全面落实,走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