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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矿企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7-09-07     作者: 信息员     浏览数:426    分享到:

“12道环保金牌”既是对过去环保欠账的追索,又是吹响绿色矿山和高科技资源利用的号角。在这一过程中,身处自然保护区的矿业企业遇到了一些难题。想要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利益,必须吃透政策精神,及时作出调整。

  不难预见,矿山攻深找盲,尾矿精细化综合利用,资源“一带一路”,必将大有可为;而粗放、浪费、污染的开采方法将一去不复返。

 

  最近国土资源部出台了《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强制要求矿业权稳妥退出保护区,而且新的矿权不能够再进入自然保护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作出批示,这说明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矿山企业,其发展必须符合中央要求,在保护环境上不能打折扣。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矿企在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时,以前的投资该如何合理回收,在做后续的工作时,又如何保护好自己的正当利益,这些很快成为了矿业界的热门话题。

 

  明确身处区域性质

 

  当前,我国一些地方自然保护区存在功能区划不明、实地落界模糊等现象。当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产生冲突怎么办——在2017中国探矿者年会上,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顾问吴永高认为,首先在自然保护区内拥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一是要明确自己的矿业权在保护区的哪个功能区;二是要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实验区。矿业权人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保护区有没有划定核心区和缓冲区;二是自己的矿业权具体在什么位置。如果矿业权不在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条例“实验区可以有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的规定,保护区内是可以保留一部分合理存在的矿业权。

  那么,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矿业权怎么办?环境保护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已经规定,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地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

  退出的方式如下:一是没有完成出让或者办理登记的矿业权,不再出让矿业权或办理登记手续。二是到期的矿业权,不再办理延续登记,而是办理注销手续。三是改变自然保护区的范围,通过改变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预留部分区域,使一些矿业权“合法”存在。

 

  三种方式维权

 

  矿业权人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基本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复议和行政诉讼三种方式。

  “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属于《物权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信赖保护权益’,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符合条件的矿业权人可名正言顺地提出正当补偿要求。矿业权人要求的补偿,一般包括已缴纳的矿业权剩余年限使用费或剩余储量对应的价款、地质勘探的投入以及矿山开采基建费用和经过审计的机器等的折旧费和合理的预收益等。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6月24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7月27日起施行。

  矿业权纠纷的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理念:第一,矿业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转让性系其本质特征之一。第二,矿产资源具有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等特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第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必然伴随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改变甚至破坏,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政府及环保部门需注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不能只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忽视合法经营者的信赖利益。

  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2017年7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要求,2017年12月底前彻底清退自然保护区内探采矿权,并向国土资源部报送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的总结报告。各地对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全面梳理,建立退出台账,要求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类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全部停止探矿、采矿等行为,暂停为其办理延续与变更工作及新设矿权。以“先退出、后补偿”的原则进行退出。禁止社会资本进入自然保护区探矿,保护区内探明的矿产只能作为国家战略储备资源,环保已经全方位加入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

  一轮接一轮的巡查,预示着各行业洗牌在即。2017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明确“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环境保护部2017年7月2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已于2017年6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后环保、安全生产没有做到位的企业,将很难生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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