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做出明确规定,对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计征方式建议,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也就是说,各地方政府有适当税收管理权限,或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减免。
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意味着,我国资源税在开征33年后开始步入立法起草程序;这也表明,自2011年11月开始的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以及自2016年7月起全面实施的资源税改革成果将上升为法律。
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暂行条例和资源税改革政策规定,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涉及黄金行业的包括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30%资源税;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20%资源税。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情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与2016年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中规定的金征收1%~4%税率、银没有具体规定不同,此次征求意见稿将贵金属中的金银税率定为3%~6%,相较高出很大比例。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19条,明确了资源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和盐。关于计征方式和应纳税额,征求意见稿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统一列明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盐4大类、146个税目。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征求意见稿除对金银等个别税目的税率幅度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确定方式和税率水平。
两部委表示,考虑到资源税改革已全面完善了税制要素、健全了征管措施、优化了税收制度,因而可保持改革确定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全面实行从价计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