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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9-03-19     作者: 信息员     浏览数:756    分享到:

自然资源部近日就《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作了说明。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有关要求,深入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自然资源部起草了《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330日。征求意见稿对矿业权出让方式、出让组织及审批权限、出让实施、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称,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征求意见稿,除本办法规定的3种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一是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的(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矿产除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二是国家财政全额出资勘查开展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申请审批方式授予探矿权。国家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探矿权,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纳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成果清单管理。三是国家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探矿权人可依法申请勘查区块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以申请审批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征求意见稿称,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一是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二是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三是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征求意见稿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活动,原则上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属自然资源部审批权限需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矿业权出让由自然资源部组织,可委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其他矿产由自然资源部委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在同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矿业权交易平台中进行。受委托组织实施出让的矿业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办理审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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