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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实行“一票否决”

发布日期:2020-06-03     作者: 信息员     浏览数:1    分享到:

为做好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统一评价指标标准,推进第三方评估工作规范化,6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绿色矿山评价指标》(下称《评价指标》)和《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下称《工作要求》)。《评价指标》明确,先决条件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则不能参与绿色矿山遴选工作。

 

此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61日起组织矿山企业网上填报有关申请信息,启动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

 

《评价指标》包含先决条件和评分表两部分。先决条件属于否决项,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则不能参与绿色矿山遴选工作,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增加否决项。

 

先决条件主要有五条:一是《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证照合法有效。二是近三年内(自本次遴选通知下发之日起前三年),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罚已整改到位(相关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且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三是矿山参加遴选期间,矿业权人应进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且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四是矿山正常运营,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按储量年度报告)不少于三年。五是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

 

评价指标评分表共100项,总分1000分,分别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智能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六个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水平进行评分。对于不涉及项,大类最后得分采用折合法计分。

 

《评价指标》还明确了达标说明。一是总得分原则上不低于800分,各省(区、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在综合要求不降低前提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具体“达标线”;二是一级指标得分(折合后得分)原则上不能低于该级指标总分值的75%

 

此外,《工作要求》明确了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是指政府管理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达标情况进行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的行为。《工作要求》还对评估机构、评估要求、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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