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矿”出让并非万全之策
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开展矿业权“净矿”出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开展矿业权“净矿”出让试点工作,并根据试点情况建立矿业权“净矿”出让制度,为在全省全面推进矿业权“净矿”出让奠定基础。
实际上,“净矿”出让并不是什么新鲜词汇。早在2010年,浙江省部分县市就开始试行“净采矿权”出让措施。近3年来,广西、湖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等省区将“净矿”出让纳入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内容。
之所以大力推行“净矿”出让试点,主要是由于采矿作业过程中往往要修建道路、清理地表附着物和补偿、占用土地修建配套设施等,必须取得矿区周边的利益相关方的许可。但过去,采矿权出让过程中不涉及这些问题,导致采矿权竞得人成交后,因与当地村民“谈不拢”,存在长期不能开工的情况。同时,矿业权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禁止和限制区域也并不明晰。这使得许多投资者顾虑重重,不敢轻易参与竞买,致使矿产资源价值被低估,出现低价贱卖、缩水贬值等问题。
显然,推行“净矿”出让就是为了“净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隐患或障碍,确保矿业权“干净”的出让,免除矿权人后顾之忧,让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能够顺利进行勘查开采。
“净矿”出让把相关利益的协调处理放在事前,确保矿业权人竞得采矿权后能顺利进场施工,有利于矿业权竞买人及时核算交易成本,还能吸引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竞争,不仅能够创造采矿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而且让矿业权竞得人不受土地、林地、自然保护区、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制约,是维护矿业权竞得人及当地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同时,还能有效防范地方在矿业权出让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说,“净矿”出让对于促进矿业权资产价值实现,维护国家资源所有权益,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矿业可持续发展起着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但是,我们仍需要注意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净矿”出让很难实现。自然资源相关部门虽然能够在政府层面实现“净矿”,但是社会层面的“净矿”往往更为复杂、困难,尤其是涉及相邻关系、矿地关系等问题时,很难在短期内解决,也无法保证长久和谐。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和自然资源相关部门在“净矿”出让前,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组织多部门进行联合论证和评估,解决矿业权和其他相关规划的关系,最大程度实现“净矿”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