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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资源税优惠政策以及有关问题执行口径

发布日期:2020-07-07     作者: 信息员     浏览数:11    分享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资源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一是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二是自201841日至20213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三是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四是自2014121日至20238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就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发布公告,涉及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确定、减免政策执行等问题。

 

公告明确,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公告称,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公告明确,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公告称,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自2020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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