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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4-04-30     作者: 信息员     浏览数:2704    分享到:

      称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号

陕自然资规〔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06日

发布机构

 

时效状态

有效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韩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精神,持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以下探矿权或采矿权:

(一)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

(二)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且周边仅有一个可整合矿业权的周边、零星分散资源。

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不单独设置矿业权。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有两个及以上可整合矿业权的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时,出让资源被相邻矿业权人以外的其它企业(单位)竞得的,受让人需与周边相邻矿业权整合勘查开采。

(三)属同一主体(同一采矿权人、同一投资主体、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

二、划分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及铅、锌、钒、水泥用灰岩4种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级、省级和县级发证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其他矿种,市级出让、登记权限矿种不得下放县级。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砂、砖瓦用砂)的出让、登记,负责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白云岩、花岗岩、凝灰岩、石英砂岩、片麻岩、玄武岩、大理岩、石英岩、安山岩、辉绿岩、闪长岩、橄榄岩、辉长岩、辉石岩、角闪岩、板岩、页岩、卵石等19种建筑用石料的出让、登记,秦岭区域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数量受省秦岭委采石矿山指标约束;负责砖瓦用砂岩、页岩、粘(黏)土等3种砖瓦用砂石土的出让、登记,砖瓦用砂石土采矿权受省政府粘土砖厂整治相关要求约束。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23个矿种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性出让采矿权。

禁止新设汞矿、硫铁矿、石煤矿、超贫磁铁矿矿业权。不再受理超贫磁铁矿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符合条件的探矿权可申请保留登记。

三、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权限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出让登记的矿业权,由矿业权出让登记机关具体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矿业权,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名单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公开的方式从省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名单库中选择评估机构委托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

列入省级及以上绿色矿山名录且开发利用水平达到国家标准的领跑者指标要求的矿山,以及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部、省级发证矿山由省级认定,市、县级发证矿山按“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定)属利用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提取矿产品的矿山,可以减缴部分矿业权出让收益。减缴具体规定,待商财政等部门后,另行明确。

四、调整探矿权登记期限

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期限一般为5年,经评审备案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勘查期不足5年的,以勘查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限为准。

五、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依申请对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事由进行评审备案。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级颁发矿业权证及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的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两级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不涉及资源量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

七、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市、县级财政出资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必须财政全额出资,项目任务书由项目出资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报勘查矿种对应的出让登记机关备案。项目任务书应包括地质勘查项目名称、勘查范围拐点坐标、勘查面积、勘查阶段、目的任务、承担单位、工作周期、投资计划、预期成果等信息。

本意见自2024年4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陕西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办法(暂行)》(陕自然资规〔2020〕5号)同时废止。本意见由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3月5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自然资规〔2023〕6号

2023年07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现就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探索建立相关规则,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

竞争出让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探矿权,按照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起始价。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海用林用草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四、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并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措施。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

五、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照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六、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

油气矿业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继续开采的,在30日内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表(附件)后可以进行开采。在勘查开采过程中探明地质储量的区域,应当及时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评审备案。报告探采合一计划5年内,矿业权人应当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报告探采合一计划超过5年,未转采矿权仍继续开采的,按照违法采矿处理。矿业权人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不再继续开采的,以及5年内开采完毕或无法转采并停止开采的,不再办理采矿权登记。

七、调整探矿权期限

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0%,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勘查不扣减面积。油气探矿权可以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但新出让的油气探矿权5年内不得用于抵扣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应扣减面积。

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八、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矿产资源管理和规划、政策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源储量估算、评价,矿产资源统计和发布,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应当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9492-2020)和地热、矿泉水等现行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

九、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依申请对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事由进行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持续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矿业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

十一、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或储备。

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应当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评审机构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其他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由矿业权人委托相关机构审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同时废止。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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