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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最大的特点

发布日期:2022-05-10     作者: 信息员     浏览数:867    分享到:

4月1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自1992年10月1日至今实施的原国家环境保护局《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与已经实施30年的老“规定”相比,新“办法”的最大特点是更加具体和可操作化。不论是各级主管单位还是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自己的职责是什么、需要做什么都清楚明了。

1992年至今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而将于7月1日实施的新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从中可以看出,老管理规定是从保护环境出发的,而新管理办法则更加突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经过整整30年的实践和探索,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内涵更加丰富,也更加明确了。

第一,企业与监管部门的职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首先开门见山地阐明了“尾矿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污染担责的原则”,然后再明确界定了三类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的单位:一是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的单位;二是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三是对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实施控股管理的企业集团。

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则阐明了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如何行使职责,即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尾矿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尾矿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与此相应,尾矿库污染防治实行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即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技术规程,将尾矿库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并明确不同等级的尾矿库环境监督管理要求。再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并加强监督管理。之后,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对尾矿库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污染防治要求制度化。办法第二章主要是通过系列制度化设计进行全过程的污染防治。主要包含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等全过程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定承担污染防治工作的部门和专职技术人员,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部分是关于管理台账的内容,也是旧规定中没有涉及但在办法中新增加的部分。第三部分是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内容。如尾矿库选址时的环境影响评价,防渗、渗滤液收集、废水处理、环境监测等配套建设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要求。第四部分是关于尾矿库的运营要求。如尾矿运输管理,排污许可管理,防扬散、防渗漏,库面抑尘、边坡绿化,尾矿水再利用和排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尾矿库封场后的地下水水质监测,尾矿综合利用时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等。总之,第二章的污染防治通过各项制度予以细化,如同一本尾矿库污染防治的“使用手册”,每一个环节做什么、如何做都一清二楚。

第三,主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在办法的第三章监督管理和第四章的处罚细则里则有具体的体现。在监督管理方面,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正在推进的尾矿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将强化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对接与数据共享。并鼓励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远程视频监控、无人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手段进行尾矿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除了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与评估外,还被赋予了更大的权力:“发现设区的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具备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能力,或者在审批过程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依法调整上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这也是老规定中没有而管理办法中新增加的内容,其中包括对于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涉及的七种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依据予以处罚。

此外,未按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出现这三种情形时,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都会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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